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知民初235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36382540X。
法定代表人:文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高某,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山区鲜道熟食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钓鱼台D区临街B01011号商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402MA0PWLP94D。
经营者:韩晓杰。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红山区鲜道熟食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案中没有当事人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