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1024号原告: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沿江镇下洋岙村。
法定代表人:夏顺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乙月,浙江秉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魔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历城路70号甲二楼。
法定代表人:于文杰。
被告:浙江台州喜恩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北城开发区厚施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胡昌胜。
原告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魔贝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台州喜恩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