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824号 原告:王梦,女,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菊,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彩娣,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李乐文布行,注册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棉混纺织品市场1楼10723号。
经营者:李乐文,女,199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辉,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梦与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李乐文布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王梦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梦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