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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城关皖南电动工具商行、金民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346号
案件名称舒城县城关皖南电动工具商行、金民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舒城县城关皖南电动工具商行;金民海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3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舒城县城关皖南电动工具商行。

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梅河东路。

经营者:梁修保,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民海,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英亮,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夺勋,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舒城县城关皖南电动工具商行因与被上诉人金民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6日作出的(2019)皖01民初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舒城县城关皖南电动工具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舒城县城关皖南电动工具商行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舒城县城关皖南电动工具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彦 审判员  高雪 审判员  邓卓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罗瑞雪 书记员王文婷 书记员郭云飞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346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彦 审判员:高雪、邓卓 法官助理:罗瑞雪 书记员:王文婷、郭云飞 裁判日期 2019年11月6日 涉案专利 “反向地面刨毛机”发明专利(ZL01125315.0)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

侵权;

按撤回上诉处理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舒城县城关皖南电动工具商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民海。

裁判结果 本案按舒城县城关皖南电动工具商行撤回上诉处理。

原判主文:一、被告舒城县城关皖南电动工具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金民海第ZL01125315.0号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舒城县城关皖南电动工具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民海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0元;

三、驳回原告金民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法律问题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处理 裁判观点 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回上诉处理。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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