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1568号 原告:杨雨峰,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二层2011室。
法定代表人:王珂,董事长。
被告:王财,男,195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雨峰诉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王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雨峰撤回对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王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雨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