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687号之一 原告:何新平,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艳伟,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路105号海洋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7641689Y。
法定代表人:赵文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飞,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黎阳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州北路999号2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585011820P。
法定代表人:傅功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新平与被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黎阳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019年11月13日,何新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新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新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1元,减半收取1255.5元,由原告何新平负担。
原告何新平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