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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新平与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黎阳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4687号之一
案件名称何新平与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黎阳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新平;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黎阳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687号之一 原告:何新平,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艳伟,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路105号海洋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7641689Y。

法定代表人:赵文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飞,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黎阳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州北路999号2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585011820P。

法定代表人:傅功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新平与被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黎阳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019年11月13日,何新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新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新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1元,减半收取1255.5元,由原告何新平负担。

原告何新平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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