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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城阳区家和惠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民初1287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城阳区家和惠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城阳区家和惠民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1287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阳区家和惠民超市(北方国贸加盟店),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前古镇银河路577-22。

经营者:刘光辉。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城阳区家和惠民超市(北方国贸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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