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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洪成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291民初5511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洪成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洪成虎;安格洛联营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91民初5511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杭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洪成虎,男,汉族,1974年7月11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洪成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

审 判 长  黄晶晶 人民陪审员  姜建业 人民陪审员  刘新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汤丽娜 书记员管国珺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

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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