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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众诚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知民终379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众诚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众诚汽车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知民终3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火炼树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2单元办公1006号。

法定代表人:龚举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众诚汽车用品商行,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94号B栋1楼1018号。

经营者:潘楚基,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

上诉人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硚口区众诚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4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485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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