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450号原告:东莞市恒博装订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沙塘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小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荣腾,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楠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屈某1。
被告:屈某1,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东莞市恒博装订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楠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屈某1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恒博装订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市恒博装订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