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605号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海南村徐家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51111276Q。
法定代表人:范立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苍南县佩琦塑料制品厂,经营场所: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陈家宅村27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7MA2CPFY991。
经营者:章佩佩,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佩琦塑料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