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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即墨市碧景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执1389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即墨市碧景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即墨市碧景家超市;汤园园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389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即墨市碧景家超市,住所地即墨市鳌山卫街道办事处西里村泰安街128号。

经营者:汤园园。

被执行人:汤园园,女,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755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汤园园主动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并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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