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389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即墨市碧景家超市,住所地即墨市鳌山卫街道办事处西里村泰安街128号。
经营者:汤园园。
被执行人:汤园园,女,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755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汤园园主动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并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