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15038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代理人陈世民,男,汉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乐昌市,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惠州市贯俑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
法定代表人余钦淮。
委托代理人余钦淮,运营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贯俑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惠州市贯俑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惠州市贯俑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原告已预交1950元),减半收取为975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