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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1民初345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345号 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559。

法定代表人:涂建平。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87N。

法定代表人:郭宏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888。

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朝,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锋锋,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玮诉被告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孔玮申请将其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1月25日,原告孔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67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退回原告孔玮66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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