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7知民初36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甘州区新朵美日化用品销售部,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青年西街184号(中心幼儿园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702MA747BTKXH。
经营者:张吉坤,男,汉族,1985年7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中坝镇下畦村三组24号。
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市甘州区新朵美日化用品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力珍 审判员 安凤梅 审判员 尹建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齐志婧 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