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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协会与云阳县江江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2民初121号
案件名称景德镇陶瓷协会与云阳县江江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景德镇陶瓷协会;云阳县江江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2民初121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60200754235092H。

法定代表人:孙飞,该协会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阳县江江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莲花街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051701456E。

法定代表人:李秋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云阳县江江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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