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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均与郑州高新区牛蛙爱上虾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92知民初574号
案件名称刘均与郑州高新区牛蛙爱上虾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均;郑州高新区牛蛙爱上虾饭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574号原告:刘均,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磊,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高新区牛蛙爱上虾饭店,经营场所郑州高新区瑞达路南流小区19号附11号。

经营者:王志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盼,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均与被告郑州高新区牛蛙爱上虾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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