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2361号 原告: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48号华鸿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54524X。
法定代表人:王米成,该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乃刚,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俊,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瑶海区永宏电工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临泉东路瑶海文体办公用品批发市场3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PARFL9R。
经营者:袁学勇。
原告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永宏电工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