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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8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滨湖区胡埭如画家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211民初5258号
案件名称5258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滨湖区胡埭如画家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滨湖区胡埭如画家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1民初5258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高新开发区028幢625室。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湖区胡埭如画家倶店,经营场所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南新街48号。

经营者:俞建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滨湖区胡埭如画家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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