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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3福州米厂与锡山区鹅湖天叶百货超市、常州市武进区雪堰漕桥腾骏粮食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412民初7083号
案件名称7083福州米厂与锡山区鹅湖天叶百货超市、常州市武进区雪堰漕桥腾骏粮食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锡山区鹅湖天叶百货超市;常州市武进区雪堰漕桥腾骏粮食加工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12民初7083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州市古山镇樟林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W。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山区鹅湖天叶百货超市,住所地:锡山区鹅湖镇鹅湖路85号。

经营者:张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武进区雪堰漕桥腾骏粮食加工厂,住所地:武进区雪堰漕桥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谢骏,男,汉族,1979年5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锡山区鹅湖天叶百货超市、常州市武进区雪堰漕桥腾骏粮食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福州米厂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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