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民终16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政和县世纪皇马鞋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政和县熊山街道福地步行街A2-109。
经营者:郑克波,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陈增华,男,198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上诉人政和县世纪皇马鞋店与被上诉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陈增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7民初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上诉期间,上诉人政和县世纪皇马鞋店因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政和县世纪皇马鞋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锦萍 审判员 马岩闽 审判员 吴灵芝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崔力强 书记员陈春霞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
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