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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开州区大鹏电器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2民初3616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开州区大鹏电器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开州区大朋电器门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民初3616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州区大朋电器门市,经营场所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安康占地移民楼5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4MA5UD6C90R。

经营者:罗俊,女,1974年7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州区大朋电器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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