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638号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晋安区龙派卫浴经营部,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连江北路与化工路交叉处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一期)10#楼19层02办公。
经营者:王远杰。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晋安区龙派卫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