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968号之一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开发区君竹路83号科技发展中心大楼第四层V412室(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49TEL5Y。
法定代表人:林青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琦菡、王少协,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莆田市韩旭贸易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文献路1769号环宇国际1号楼1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MA32J9AB6K。
法定代表人:蔡伟峰,总经理。
被告:蔡伟峰,男,199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炫清,男,199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掌柜公司)与被告莆田市韩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旭公司)、蔡伟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大掌柜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韩旭公司、蔡伟峰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大掌柜公司提出撤回对韩旭公司、蔡伟峰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莆田市韩旭贸易有限公司、蔡伟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3.2元,减半收取计796.6元,由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志健 审判员 陈 凡 审判员 吴伟凡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慧芳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