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2民初877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陈宗润,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东莱米奇文体商店,经营场所:龙口市东莱幸福里花园22-7号。
经营者:仲琳,女,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市东莱米奇文体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