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终8981号 上诉人:孔海平,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被上诉人:合肥三个尘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海棠路260号中试车间(I)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3047711L。
法定代表人:俞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友贞,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徽平海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07号天贸大厦9层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91063568。
法定代表人:孔海雁,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孔海平与被上诉人合肥三个尘埃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安徽平海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皖0191民初4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孔海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孔海平撤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上诉人孔海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