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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易小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860号
案件名称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易小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易小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860号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6532楼(论岘洞,A&A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小林,女,195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易小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易小林赔偿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0月23日,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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