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2030号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1589420。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翠,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瑶海区甜缘喜糖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批发市场东大街A区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NFD391Y。
经营者:朱珠,女,199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华,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山,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甜缘喜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以其与合肥瑶海区甜缘喜糖店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樊坤 审 判 员 汪寒 人民陪审员 童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陈应梅 书记员桑玉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