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明光北路1166号。
法定代表人:冷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东,北京隆源天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旻辉,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彤,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的(2018)湘01民初72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高 雪 审判员 雷艳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罗瑞雪 书记员郭云飞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43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高雪、雷艳珍 法官助理:罗瑞雪 书记员:郭云飞 裁判日期 2019年11月19日 涉案专利 “扫风叶片底板的装配结构”实用新型专利 (ZL201320494335.4) 关键词 管辖权异议;
撤回上诉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准许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原裁定主文:驳回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法律问题 上诉人在二审审理期间主动撤回上诉 裁判观点 上诉人在二审审理期间自愿撤回上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应予准许。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