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05民初5683号之一申请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小火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嵩山路59号内4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尹虎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青,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小火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苏0505民初568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小火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现申请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小火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小火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