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民初29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开发区玉萍超市,工商登记经营场所:山东省烟台经济开发区鑫发小区47号楼4号网点。
实际经营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庐山路与柳子河路交叉口东南角。
(店招:万客隆超市)。
经营者:赵清华,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费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开发区玉萍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