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5民初73687号原告: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1号楼16层1906。
法定代表人:刘铁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玉山镇天音百邦手机维修中心,住所地玉山镇南后街下塘35号。
法定代表人:佘飞航。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市玉山镇天音百邦手机维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