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3民初6480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荔荔、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东百花地湾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北200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钊,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兰、徐盼,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浪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邓剑棠,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兰、熊阿丰,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诉被告广州东百花地湾百货有限公司、广东浪迪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