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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2民初42075号
案件名称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祁阳县晋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2民初42075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阳县晋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祁阳经济开发区灯塔路10号电商孵化产业园201A区。

法定代表人:刘春凤。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祁阳县晋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2019年10月30日,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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