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2民初42075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阳县晋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祁阳经济开发区灯塔路10号电商孵化产业园201A区。
法定代表人:刘春凤。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祁阳县晋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2019年10月30日,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