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412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邳州市竹森食品店,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运河镇解放东路(文景苑东侧)。
经营者:朱峰。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邳州市竹森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8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后收取587.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