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19号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火炼树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2单元办公1006号。
法定代表人:龚举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娇,女,1995年11月1日出生,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湖北省嘉鱼县。
被告:北京亿达顺达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3号楼2层2010号。
法定代表人:蔚秀红,经理。
被告:北京东兴联永同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9号楼。
法定代表人:郑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林,北京市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月月,女,1996年10月18日出生,北京东兴联永同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南省沁阳市。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律点法商公司)诉被告北京亿达顺达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达顺达公司)、被告北京东兴联永同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联永同昌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律点法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被告亿达顺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蔚秀红,被告东兴联永同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林、常月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律点法商公司当庭向本院提出口头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东兴联永同昌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律点法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东兴联永同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