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11刑初109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静,女,1974年3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文盲,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3日被羁押,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二部刑诉(2019)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静与其丈夫王振在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某村租赁一院落期间。
被告人付静利用散装白酒、空酒瓶、外包装等材料,灌装“江小白”、“红星”、“百年牛栏山”等品牌白酒。
2019年9月3日晚上,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琉璃河派出所民警在其暂住地将付静查获,并当场查扣伪造的40度100mlS江小白酒1368瓶、40度100ml江小白青春版白酒480瓶、40度300ml江小白青春版白酒48瓶、43度750ml红星绵柔陈酿白酒72瓶、43度500ml红星高级清香白酒24瓶、53度500ml红星高级清香白酒252瓶、53度750ml红星绵柔陈酿白酒4瓶、36度400ml百年牛栏山陈酿白酒306瓶、52度400ml百年牛栏山陈酿白酒60瓶、38度500ml百年牛栏山红八酒6瓶、42度265ml牛栏山陈酿白酒400瓶、42度500ml牛栏山陈酿白酒936瓶、52度500ml牛栏山陈酿白酒120瓶,以及大量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酒箱、酒盒、酒瓶等。
经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价值人民币109036元。
被告人付静于2019年9月3日被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静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付静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付静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9月3日起至2021年3月2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