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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妙玲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3刑初845号
案件名称陈妙玲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妙玲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3刑初84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妙玲,女,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荔湾区。

因本案于2019年5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俊先、刘玉霞,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公诉机关以穗荔检诉刑诉[2019]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妙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任文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妙玲及其辩护人陈俊先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从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陈妙玲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57号金某(外贸)服装城3B011档,销售假冒GUCCI、LV、GIVENCHY、LOEWE、CHANEL、BURBERRYS等品牌服装,并租赁广州市荔湾区站前路47号的宇宙鞋城E区3楼307房为仓库存放上述假冒品牌服装,并雇佣工人陈某某为其管理仓库,负责配货、送货。

2019年5月23日15时许,公安机关当场将其人赃并获,并缴获尚未销售的假冒GUCCI、LV、GIVENCHY、LOEWE、CHANEL、BURBERRYS等品牌服装一批,在上述仓库缴获GUCCI短裤1089件,款号:995#;

GUCCI防晒衣297件,款号:625#;

GUCCI长袖外套120件,款号:6609#;

GUCCI长裤581件,款号5534#;

LV风衣1017件,款号:6604#;

LV短裤215件,款号9911#;

GIVENCHY短裤176件,款号:D-19091;

LOEWE短裤120件,款号:TK-21002;

CHANEL长裤140件,款号:5525#;

BURBERRYS短裤1047件,款号:9919#;

BURBERRYS短袖T恤585件,款号862513;

BURBERRYS长袖外套386件,款号:948#。

在上述档口缴获印有BURBERRYS字样长袖外套607#款1件;

印有BURBERRYS字样长袖1条;

印有BURBERRYS字样长裤1条;

印有GUCCI字样的长袖外套1件;

印有GUCCI字样的长裤2条;

印有CHANEL字样长裤2条;

印有白色LV字母长袖外套1件及收据1本、移动电话1台等。

经鉴定,上述服装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总价格为人民币423190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陈妙玲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妙玲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是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妙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陈妙玲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量刑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妙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妙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犯罪未遂,属于初犯、偶犯。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陈妙玲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从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陈妙玲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57号金某(外贸)服装城3B011档,销售假冒GUCCI、LV、GIVENCHY、LOEWE、CHANEL、BURBERRYS等品牌服装,并租赁广州市荔湾区站前路47号的宇宙鞋城E区3楼307房为仓库存放上述假冒品牌服装,并雇佣工人陈某某为其管理仓库,负责配货、送货。

2019年5月23日15时许,公安机关当场将其人赃并获,并缴获尚未销售的假冒GUCCI、LV、GIVENCHY、LOEWE、CHANEL、BURBERRYS等品牌服装一批,在上述仓库缴获GUCCI短裤1089件,款号:995#;

GUCCI防晒衣297件,款号:625#;

GUCCI长袖外套120件,款号:6609#;

GUCCI长裤581件,款号5534#;

LV风衣1017件,款号:6604#;

LV短裤215件,款号9911#;

GIVENCHY短裤176件,款号:D-19091;

LOEWE短裤120件,款号:TK-21002;

CHANEL长裤140件,款号:5525#;

BURBERRYS短裤1047件,款号:9919#;

BURBERRYS短袖T恤585件,款号862513;

BURBERRYS长袖外套386件,款号:948#。

在上述档口缴获印有BURBERRYS字样长袖外套607#款1件;

印有BURBERRYS字样长袖1条;

印有BURBERRYS字样长裤1条;

印有GUCCI字样的长袖外套1件;

印有GUCCI字样的长裤2条;

印有CHANEL字样长裤2条;

印有白色LV字母长袖外套1件及收据1本、移动电话1台等。

经鉴定,上述服装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总价格为人民币423190元。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已拍照存档),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销售单据,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报案书、鉴定书、价格证明、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商标证明、商标注册证明,广东智卫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提供的请求书、鉴定报告、价格证明、委托书、营业执照、公证书、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明,广州市正本清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举报书、鉴定报告、价格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公证书、授权委托书、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明,广州市鼎信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提供的请求书、鉴定证明及价格参考、授权书、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明、核准续展证明,商标档案,证人陈某生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及认定标的协助书明细表汇总,被告人陈妙玲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妙玲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妙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妙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妙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辩护人关于上述方面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陈妙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妙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依法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销售单据(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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