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东区帝兴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2071民初10055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东区帝兴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区帝兴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1民初10055号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原名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区帝兴便利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底层之一),注册号442××××××××2487。

经营者:邱国润,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公民身份号码441××××××××××××716。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东区帝兴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