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知民初46号之一原告:云霄飞车(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孔跃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炫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2号L3-0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凤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国,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江,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霄飞车(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炫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云霄飞车(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霄飞车(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云霄飞车(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