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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寿县百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民初475号
案件名称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寿县百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寿县百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475号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谢银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艳军,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岚燕,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县百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

法定代表人:丁凯。

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寿县百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就财产部分内容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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