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4013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丹,女,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XXX号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力烽人民陪审员 汤成龙人民陪审员 赵陆一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建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