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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果实(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0102民初25936号
案件名称爱果实(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爱果实(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京0102民初25936号原告:爱果实(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史洪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昀锴,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茜茜,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辽宁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际,总经理。

被告: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杨建军,董事长。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雨婷,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3室。

法定代表人:邢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甜,女,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

原告爱果实(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果实公司)与被告辽宁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少年出版社)、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联合公司)、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圆周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爱果实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洪彬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昀锴、陈茜茜,被告辽宁少年出版社、北方联合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雨婷,圆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爱果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辽宁少年出版社、北方联合公司立即停止出版侵害原告第13316196号“共情”、第12888940号“共情陪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图书;

2.判令被告圆周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13316196号“共情”、第12888940号“共情陪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图书;

3.判令三被告因其商标侵权行为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以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24100元;

4.判令三被告在《北京晚报》上刊登道歉及澄清声明,就涉案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爱果实(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是清华大学X-lab创新创业教育平台企业,国内领先的“移动互联网+幼儿教育”的高科技企业,依托“共情陪伴”国际合作项目专家级成果和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院中心,研发了适应当今社会0-6岁儿童家长及幼儿教师学习方式的移动微学习课程及技术平台。

在经营过程中,原告通过申请注册取得了如下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1.第13316196号“共情”注册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为第16类,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笔记本或绘图本;

教学材料(仪器除外);

书籍;

书籍装订材料;

书写工具;

图画;

印刷品;

杂志(期刊);

纸;

纸张(文具)”。

2.第12888940号“共情陪伴”注册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为第28类,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纸;

笔记本或绘图本;

图画;

书籍;

杂志(期刊);

纸张(文具);

书籍装订材料;

书写工具;

印刷品;

教学材料(仪器除外)”。

前述商标经原告长期持续使用以及在全国多种媒体(包括但不限于报纸、网络、杂志等)多年来的宣传推广,已具备较高知名度和认知度。

原告发现,被告辽宁少年出版社、北方联合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及授权,在其出版的图书中突出使用原告的上述注册商标,使得相关公众对图书的提供者产生混淆;

被告圆周公司在其开设的京东商城中的网店内销售上述图书,三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并从前述商标侵权行为中获取了非法利益,给原告的正常经营、企业信誉造成了严重影响,使原告遭受重大损害,对此三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综上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圆周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一、圆周公司系涉案图书的销售商,在京东商城上销售涉案图书具有合法来源。

圆周公司系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两公司具有在互联网上销售图书等出版物的合法资质。

涉案图书系由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从辽宁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采购,有双方签订的《图书音像制品采购合同》、辽宁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批发单予以佐证,以上证明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涉案图书系从辽宁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处合法购得。

二、圆周公司作为涉案图书的销售商,对涉案图书是否侵犯原告主张的商标专用权不具有主观过错,对被控侵权行为不具有明知和应知的情形。

圆周公司作为图书销售商,不具备判断涉案图书是否存在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专业能力。

原告主张的权利商标显著性较低,其不能垄断对“共情”及“共情陪伴”在图书领域的全部使用行为。

“共情”系心理学领域中精神分析理论的固有词汇,“陪伴”也是固有词汇,将“共情”与“陪伴”组合使用,属于常用表达。

涉案图书系情绪管理类亲子绘本图书,将“共情”或“共情陪伴”在该类图书上使用,通常是为了表达此类图书的风格特点,相关公众看到“共情陪伴亲子绘本系列”会想到图书本身特点,而一般不会认为其指示了商品的来源。

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商标经过商业使用获得了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涉案注册商标被使用在图书上显著性将会减弱。

我方作为销售商施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义务,只会想到案涉图书系关于讲述父母如何陪伴孩子为主题的儿童读物,而不会通过上述文字去判断涉案图书的提供者。

基于此,圆周公司在主观上不具有知晓存在被控侵权行为主观过错。

圆周公司在接到起诉状后,及时在京东平台上下架了涉案图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并对被控侵权行为采取了必要的处理措施。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关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即便被控侵权行为成立,圆周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的侵权责任,同时,圆周公司不具有主观过错,不应承担登报致歉及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

被告辽宁少年出版社、被告北方联合公司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爱果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一、辽宁少年出版社并未将“共情”、“共情陪伴”作为商标使用,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要求停止出版案涉图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共情”是美国心理学家卡尔·R·罗杰斯在20世纪提出的,是指体验别人内心世界的能力,其本身是心理学上的概念,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便被世界所熟知并影响深远。

21世纪以来共情理论开始广泛应用于医疗、犯罪心理学以及教育等领域,已经成为一种普适性概念,其作为一种理念并非是由原告首创。

而辽宁少年出版的案涉图书名称分别为《妈妈的样子》、《不想打招呼》、《时间到底是什么》、《在你发飙之前》,并未将“共情”、“共情陪伴”作为书名使用,也未将其作为商标使用。

被告在图书封面中对于“共情陪伴”字体的个性设计和使用是图书出版及封面设计的常见情形,不能因此作为认定被告使用商标的情形。

根据《商标法》第57条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规定,被告并未用作商标使用,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出版案涉图书无法律依据。

二、案涉图书内页中的实质内容不存在侵权行为,“共情陪伴”作为固有词汇仅在封面使用,以提炼表达该系列图书所展现的主要思想,并不能足以认定商品来源。

因“共情”最早并非是由原告首创提出,其早在上世纪便被社会熟知,而“共情”与“陪伴”搭配使用是常规表达,案涉图书内页均是绘画展示,读者无法第一时间了解绘本所展现的核心,根据绘本类读物的这种特点,绘本类图书的封面均有对内页核心内容的提炼表述。

而被告在封面上使用仅仅是提示读者该绘本中所表达的核心理念,便于家长准确为孩子挑选适合的读物。

因此,不能够认为该标注足以认定图书来源,也不能够认定原告因此受到了实际损失。

三、原告主张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支出由被告承担,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未将原告的注册商标用作商标使用,并不存在侵权事实,原告主张经济损失60万元既无证据,也与被告无关,其产生的维权支出24100元与被告并无关联,要求被告承担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原告要求被告登报道歉、消除影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虽主张其注册了“共情”、“共情陪伴”商标,但被告并无侵犯其商标权的行为,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商标的知名度,更无证据证明被告出版的案涉图书对其造成了实质影响,反而根据《商标法》第11条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共情”、“共情陪伴”作为普适性概念早就被社会熟知并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本身已经失去显著特征,而原告注册行为本身存在恶意目的,该注册商标依法应被宣告无效。

综上,被告既无侵权行为,也无侵权结果,合理使用固有词汇“共情”、“共情陪伴”并无不当,原告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基于当庭陈述与证据提交,本院查证认定事实如下:一、关于商标情况2014年12月14日,本案原告爱果实公司注册第12888940号商标“共情陪伴”,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16类:纸、笔记本或绘图本、图画、书籍、杂志(期刊)、纸张(文具)、书籍装订材料、书写工具、印刷品、教学材料(仪器除外)。

2015年1月14日,本案原告爱果实公司注册第13316196号商标“共情”,有效期至2025年1月13日,核定使用类别为第16类:纸、笔记本或绘图本、图画、书籍、杂志(期刊)、纸张(文具)、书籍装订材料、书写工具、印刷品、教学材料(仪器除外)。

二、商标使用情况原告提供图书绘本《共情陪伴只能绘本情绪管理1》,图书版权页显示:著者(美)凯瑟琳·斯诺、伍新春、周兢等著;

译者共情陪伴国际合作课题组;

出版发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5年5月第一版;

ISBN978-7-5675-1134-7。

图书封面右上角标注“共情陪伴智能绘本”,图书一共为6本,书名分别为《胆小鬼弗雷德》、《怪物不哭》、《爱做白日梦的丹尼尔》、《惊喜!

惊喜!

》、《贝蒂今天不舒服》、《马克思和彩虹帽》。

三、被诉事实情况2017年6月,本案被告辽宁少年出版社、北方联合公司出版发行“妈妈,我想告诉你”共情陪伴亲子绘本系列(共4册),作者小步绘著。

被告圆周公司销售该套绘本。

涉案图书书名分别为《妈妈的样子》、《在你发飙之前》、《不想打招呼》、《时间到底是什么》。

涉案系列图书封面下方中心位置以艺术字体展示文字“妈妈,我想告诉你共情陪伴亲子绘本系列”,四周围绕艺术文字“时间到底是什么”“在你发飙之前”“不想打招呼”“妈妈的样子”,涉案文字上方位置艺术字体展示“我真的希望它可以变成孩子的嘴巴,或许,当您和您的孩子一起读它的时候,可以让孩子说出更多心里面的话。

——小步”,封面其他位置均以漫画形式展示。

涉案图书书脊处著名“中国第一套原创[共情陪伴]亲子绘本”。

随书附送的小册子名称为“共情陪伴”亲子手册,图书背面下部显示“共情陪伴,专属于你和孩子的幸福时光”字样。

2018年5月31日,爱果实公司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清洁电脑登录“当当网”,搜索“共情陪伴”,显示页面,页面第一条为:“妈妈,我想告诉你”共情陪伴亲子绘本系列:妈妈的样子、在你发飙之前、不想打招呼、时间到底是什么中国原创,售价52.4元,小步绘著/辽宁少年儿童出版社,65条评论,当当自营,1.原创共情陪伴亲子绘本,用共情的方式来陪伴孩子,关注孩子的想法、情绪,用尊重、支持、鼓励的方式来和孩子互动。

2、让孩子尽情说、妈妈会心听的神奇绘本,对妈妈和孩子都很治愈,互动性强,让妈妈和孩子彼此更了解。

页面第二条为:妈妈我想告诉你共情陪伴亲子绘本系列(共4册),售价43.52元,小步/2017-06-01/辽宁少儿,1条评论,木垛图书专营店。

四、其他查明的事实1.原告爱果实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21200元,公证费2900元,均提交发票作为证据。

2.圆周公司已下架涉案图书。

3.圆周公司售卖的涉案图书系从辽宁少年出版社合法购入。

4.百度百科词条对于“共情”的描述:共情(empathy),也称为神入、同理心,共情又译作同感、同理心、投情等。

由人本主义创始人罗杰斯阐述的概念,却越来越出现在现代精神分析学者的著作中。

不管是人性观还是心理失调的理论及治疗方法似乎都即为队里的两个理论流派,却在对共情的理解和应用上,逐步趋于一致。

共情似乎为现代精神分析与人本主义的融合搭起了一所桥梁。

应用学科为心理学。

5.2017年6月12日,原告爱果实公司取得“共情陪伴主题活动课程资源软件”[简称:共情陪伴]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证号为软著登字第1843048号。

2018年1月18日,原告爱果实公司取得“共情陪伴幼儿情绪社交关键经验个性化课程软件”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证号为软著登字第2370988号。

原告爱果实公司开发了“共情陪伴”APP。

6.新华网新闻: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2017年全国新闻出版业基本情况》新版书品种和印数首次双降,内容中载明“少年儿童读物出版在2017年继续保持良好态势。

全国共出版少年儿童读物新版222834种,重印19607种,总印数82007万册(张)”本院认为,第12888940号商标“共情陪伴”和第13316196号商标“共情”注册人系本案原告爱果实公司,注册类别为第16类,且在有效期内,原告系该两个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本案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关于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首先,原告未提交被告使用商标“共情”的证据,仅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使用“共情陪伴”,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共情”商标专用权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判定商标侵权,首先应当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商标性使用是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如果他人是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用来叙述、说明商品的特点、质量、数量等或者描述某种商业活动的客观事实,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和不同生产者的作用,则他人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不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本案中,原告注册商标“共情”、“共情陪伴”,由于商标文字既非原告原创,且具有心理学通用理论的含义,在指导亲子关系的绘本、图书等领域使用时,存在一定具有指示商品特点的含义,商标显著性明显降低。

另,目前原告亦无大量证据证明“共情陪伴”在图书领域经过长期大范围使用获得显著影响而增加广大公众的识别力,更无对于商标“共情”在图书领域使用的证据,仅提供了在网站或者软件、APP方面使用的证据,因此涉案商标的保护范围和强度均会受到相应的限制。

关于被告在其亲子绘本上使用“共情陪伴”的行为,涉案商品系亲子绘本,绘本主体均以绘画形式展示,绘本封面出现了四册绘本书名,明确展示了出版社及作者;

“妈妈,我想告诉你共情陪伴亲子绘本系列”是描述绘本书籍的中心思想及作者立意,且“共情陪伴”无论从封面所占位置、篇幅、字体等均未突出使用,仅是字体颜色有别于个别字体,但该字体颜色同样使用在“想”字上,“共情陪伴”的使用不足以指示商品来源。

故本院认为被告使用行为系描述性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

第三,关于当当网上涉案图书展示、宣传时使用“共情陪伴”商标的行为,因被告出版图书使用商标的行为系描述性使用,故网上展示宣传使用亦是描述性使用;

同时,由于网上电子商务活动中展示宣传等经营活动中日工图书检索查询服务,是为了方便消费者检索,仅是提供图书信息及客观描述他人出版的图书,属于正当使用。

因此,被告辽宁少年出版社、北方联合公司出版发行涉案图书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共情陪伴”的商标专用权,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圆周公司售卖涉案图书的行为,本案中由于被告辽宁少年出版社及北方联合公司的使用行为并非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圆周公司销售行为亦不构成侵权,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圆周公司侵权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爱果实(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41元,由原告爱果实(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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