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965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梅,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欧盛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潘献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玉,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欧盛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佩瑶审判员 于 是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