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7民初22433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以伟,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鼎盛丰元科技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科星西路106号院3号楼8层815。
法定代表人:邱式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鼎盛丰元科技发展中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鼎盛丰元科技发展中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