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4813号原告: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住所地荷兰王国。
法定代表人:马汀·哈格曼,董事。
法定代表人:丹尼尔·海因里希·格里德,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青,北京市国府闻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铮,北京市国府闻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乔夫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小永。
被告:上海瑞正服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玉双。
原告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乔夫服饰有限公司、上海瑞正服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现原告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莉莎人民陪审员 刘梅娟人民陪审员 陆新星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