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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胜、泉州嘉能机电有限公司、赖开升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81刑初439号
案件名称刘玉胜、泉州嘉能机电有限公司、赖开升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石狮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玉胜;泉州嘉能机电有限公司;赖开升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81刑初439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玉胜,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市,汉族,中专文化,经商,住江都市。

因本案于2018年6月4日被羁押,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同年8月21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惠阳、黄伟滨,福建国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泉州嘉能机电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泉州市鲤城区新门街北区8幢204室,法定代表人赖发纤。

诉讼代表人赖发纤,男,1954年9月24日出生,系泉州嘉能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赖开升,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汉族,中专文化,泉州嘉能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德化县。

因本案于2018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龚延禄、伍曼琳,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金融刑诉〔2019〕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玉胜、被告单位泉州嘉能机电有限公司、被告人赖开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传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玉胜及其辩护人刘惠阳、被告单位泉州嘉能机电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赖发纤、被告人赖开升及其辩护人龚延禄、伍曼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李某(另案处理)系泉州宏益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宏益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1年下半年,经许某(另案处理)联系,石狮市金海房地产公司向泉州宏益公司采购1组使用上柴“东风”牌发动机的发电机组。

在李某的要求下,被告人刘玉胜组装1组使用假冒上柴“东风”牌发动机的发电机组,由泉州宏益公司以人民币17.8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石狮市金海房地产公司,安装于鼎盛公元小区地下室机房。

经鉴定,涉案被侵权产品市场价格126600元。

2、被告人赖开升系被告单位泉州嘉能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嘉能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3年3月,鼎盛(福建)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公司)向被告单位泉州嘉能公司采购1组使用上柴“东风”牌发动机的发电机组。

在被告人赖开升的要求下,被告人刘玉胜组装1组使用假冒上柴“东风”牌发动机的发电机组,由被告单位泉州嘉能公司以2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鼎盛公司,安装在鼎盛大厦地下室机房。

经鉴定,涉案被侵权产品市场价格18.42万元。

3、2013年3月,石狮市豪富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被告单位泉州嘉能公司采购2组使用上柴“东风”牌发动机的发电机组。

在被告人赖开升的要求下,被告人刘玉胜组装2组使用假冒上柴“东风”牌发动机的发电机组,由被告单位泉州嘉能公司以每组1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石狮市豪富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安装在鼎盛骏景小区地下室机房。

经鉴定,涉案被侵权产品市场价格分别为18.42万元、9万元。

4、2015年3月,江南(福建)投资有限公司向被告单位泉州嘉能公司采购2组上柴“SDEC”牌发电机组。

在被告人赖开升的要求下,被告人刘玉胜组装2组假冒上柴“SDEC”牌发电机组,由被告单位泉州嘉能公司以每台3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江南(福建)投资有限公司,安装在鼎盛大观小区地下室机房。

经鉴定,涉案被侵权产品市场价格均为30.12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扣押、辨认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玉胜、被告单位泉州嘉能公司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赖开升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出庭履职的检察人员提出被告人刘玉胜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12.5万元,被告单位泉州嘉能公司及被告人赖开升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15.84万元。

法庭上,被告人刘玉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刘玉胜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单位犯罪主体为扬州市圣丰发电设备厂;

2、被告人刘玉胜的非法经营数额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单载明的发动机的实际销售价格41.622万元认定;

3、被告人刘玉胜归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4、被告人刘玉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自愿认罪,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

5、被告人赖开升已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降低了社会危害性,且被告人刘玉胜已经退出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玉胜大幅度的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赖发纤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赖开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1、本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仅涉及发动机而非整个发电机组,发动机的销售价格又无法确认,仅能按照市场价格来认定非法经营数额,但石狮市价格认定局2019年3月13日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的鉴定基准日期有误,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因此本案的非法经营数额可以参考经销商提供的含税价格69万多元或者下浮价格62.2674万元。

本案系单位犯罪,因此赖开升的非法经营数额并未达到公诉机关指控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

2、涉案的侵权商品是合格产品,应区别一般的制假行为。

3、被告人赖开升归案后已赔偿鼎盛公司180万元,取得该公司的谅解,有认罪、悔罪表现,且其没有犯罪前科,建议对被告人赖开升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1、李某(另案处理)系泉州宏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1年下半年,经许某(另案处理)联系,鼎盛(福建)织造有限公司以石狮市金海房地产公司的名义向泉州宏益公司采购1组使用“东风”牌发动机的发电机组。

在李某的要求下,被告人刘玉胜组装1组使用假冒“东风DONGFENG及图”注册商标发动机的发电机组,由泉州宏益公司以人民币17.8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石狮市金海房地产公司,安装于鼎盛公元小区地下室机房。

经鉴定,假冒“东风DONGFENG及图”注册商标发动机的市场价格为12.66万元。

2、被告人赖开升系被告单位泉州嘉能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3年3月,鼎盛(福建)织造有限公司向被告单位泉州嘉能公司采购1组使用“东风”牌发动机的发电机组。

在被告人赖开升的要求下,被告人刘玉胜组装1组使用假冒“东风DONGFENG及图”注册商标发动机的发电机组,由被告单位泉州嘉能公司以2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鼎盛公司,安装在鼎盛大厦地下室机房。

经鉴定,假冒“东风DONGFENG及图”注册商标发动机的市场价格为18.42万元。

3、2013年3月,鼎盛(福建)织造有限公司以石狮市豪富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向被告单位泉州嘉能公司采购2组使用“东风”牌发动机的发电机组。

在被告人赖开升的要求下,被告人刘玉胜组装2组使用假冒“东风DONGFENG及图”注册商标发动机的发电机组,由被告单位泉州嘉能公司分别以21万元、1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石狮市豪富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安装在鼎盛骏景小区地下室机房。

经鉴定,假冒“东风DONGFENG及图”注册商标发动机的市场价格分别为18.42万元、9万元。

4、2015年3月,鼎盛(福建)织造有限公司以江南(福建)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向被告单位泉州嘉能公司采购2组“SDEC”牌发电机组。

在被告人赖开升的要求下,被告人刘玉胜组装2组假冒“SDEC及图”注册商标的发电机组,以每台2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单位泉州嘉能公司,后泉州嘉能公司以每台3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江南(福建)投资有限公司,安装在鼎盛大观小区地下室机房。

经鉴定,假冒“SDEC及图”注册商标发电机组的市场价格均为45万元。

2018年4月12日,被告人赖开升在石狮市鼎盛大厦被公安人员抓获。

同年6月4日,被告人刘玉胜在扬州市江都区圣丰发电设备厂被公安人员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刘玉胜退出违法所得23万元,被告人赖开升赔偿鼎盛公司180万元,并取得其谅解,李某亦支付更换发动机押金40万元。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刘玉胜、被告单位泉州嘉能公司、被告人赖开升分别向本院预缴罚金60万元、40万元、20万元。

被告人刘玉胜、赖开升户籍所在地的司法局向本院出具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傅某证言,证实其在鼎盛(福建)织造有限公司负责采购。

2013年3月,鼎盛公司以21万元的价格向泉州嘉能公司采购1组上柴柴油发电机组,安装在鼎盛大厦机房。

该发电机组不时发生故障,怀疑该发电机组有质量问题,经联系上柴公司,将相关柴油机的发动机号等资料发送给上柴公司,经对方确认系假冒产品。

发现上述问题后,上柴公司派员来鼎盛公司,并对鼎盛公司向泉州嘉能公司采购的另外4组发电机进行鉴定,结果发现这些均系假冒产品。

具体是2013年3月,公司以石狮豪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以总价34万元的价格向泉州嘉能公司采购并安装在石狮市上柴柴油发电机,2015年3月以江南(福建)投资有限公司名义,以总价70万元的价格向泉州嘉能公司采购并安装在鼎盛大观地下机房的2组上柴柴油发电机均系假冒产品。

2011年7月,公司以17.8万元的价格向泉州宏益公司采购并安装在鼎盛公元小区地下机房的1组上柴柴油发电机机组经上柴公司确认,亦是假冒产品。

泉州宏益公司的李某一方已支付更换发电机押金40万元,约定李某一方应更换柴油发电机并赔偿16万元,如鼎盛公司自行更换,费用从押金中扣除,鼎盛公司对李某表示谅解。

泉州嘉能公司的赖开升一方已赔偿鼎盛公司180万元,鼎盛公司对赖开升表示谅解。

2、证人郭某证言,证实其系上海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受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反映泉州嘉能公司假冒上柴公司商标一事。

2018年3月,上柴公司接到鼎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电话,反映该公司采购的上柴发动机经常出现质量问题,经过现场勘查,确认安装于鼎盛大厦地下机房的上柴发动机系假冒上柴公司的产品,还发现鼎盛公司向泉州嘉能公司采购的另外4部发动机也是假冒上柴公司的产品,其中2部安装在鼎盛骏景地下机房,另外2部安装在鼎盛大观地下机房。

3、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其系泉州宏益公司总经理,公司主营发动机销售。

2011年,公司业务员许某以17.8万元的价格向鼎盛公司销售1组上柴发动机,为了多获取一些利润,其联系刘玉胜,以12万余元的价格向他订购一组仿上柴公司东风牌柴油机,刘玉胜将仿牌的上柴柴油机组组装好发货给其,安装在鼎盛公元地下机房。

许某与对方签订合同,跟其商量说要购买仿牌的上柴发动机才能获取利润,且其联系刘玉胜时,许某就在其身边。

其向刘玉胜购买柴油发电机组比较频繁,货款经常是半年一结或一年一结,支付方式有现金、转账、承兑汇票等,因此其记不清如何向刘玉胜支付这台假冒上柴牌发电机组的货款了。

其2004年就认识刘玉胜,二人长期打交道,互相十分信任,要采购设备时其都是打电话给刘玉胜,没有签订合同,是向刘玉胜个人购买的。

4、证人许某证言,证实其系泉州宏益公司业务员。

2011年经业务推销,其与金海房地产公司傅某签订柴油发电机购销合同,对方指定要采购一组上柴发动机,价格17.8万元。

签完合同后,其将合同拿给老板李某,李某就联系江苏扬州的一家公司订购一组仿牌上柴公司东风牌柴油机,进价13万余元,后安装在鼎盛公园小区地下室机房。

5、证人禹某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刘玉胜的妻子,刘玉胜借用其名义注册成立江苏中动公司。

其将刘玉胜的上柴股份、卡得城仕(原名卡得杰)、康沃动力销售证书及部分报价单提供给公安机关。

6、证人程某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赖开升的女朋友。

赖开升赔偿鼎盛公司180万元,该款项已通过其民生银行卡转账至鼎盛公司账户。

附有转账记录的电子银行业务回单。

7、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赖开升、刘玉胜的归案经过。

8、户籍证明、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赖开升、刘玉胜的基本身份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赖开升曾因殴打他人被德化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五百元。

9、营业执照,证实泉州嘉能公司、泉州宏益公司、鼎盛公司、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扬州圣丰发电设备厂的基本情况。

10、生产许可证、授权书,证实上柴公司授予江苏中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东风牌、SDEC牌发电用发动机Ⅱ级配套单位,拥有配套该公司发动机成套的发电机组销售及服务资格;

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内燃机符合取得生产许可证条件,该公司授权江苏中动公司为该公司江苏省总代理;

上海卡得城仕发动机有限公司生产的内燃机符合取得生产许可证条件,该公司授权扬州市圣丰发电设备厂为该公司柴油机销售0EM厂商。

11、上柴公司的控告函,证实上柴公司向石狮市公安局反映安装在鼎盛公元、鼎盛大观、鼎盛骏景、鼎盛大厦地下机房内的6台柴油发电机组中的柴油机铭牌上标注“东风DONGFENG及图”、“SDEC及图”注册商标和上柴公司名称,该6台柴油机经公司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12、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刘玉胜退出违法所得23万元。

13、柴油发电机组购销合同、进账单、汇款单、转账凭证,证实2011年7月20日,福建省金海房地产开发公司以17.8万元的价格向泉州嘉能公司采购1组柴油发电机组,约定发动机型号为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12V135BZLD.2013年3月27日,鼎盛(福建)织造有限公司以21万元向泉州嘉能公司采购1组柴油发电机组,约定发动机规格型号为上柴股份12V135BZLD1。

同日,石狮市豪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总价34万元的价格向泉州嘉能公司是采购2组柴油发电机组,约定2组的发动机规格型号分别为上柴股份12V135BZLD1、上柴股份12V135AZD。

2015年3月16日,江南(福建)投资有限公司以总价70万元的价格向泉州嘉能公司是采购2组柴油发电机组,约定2组的发动机规格型号均为上柴股份SC33W990D2,常用功率为640KW。

14、泉州嘉能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兴业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赖开升确认其转账给刘玉胜购买发电机组的货款。

15、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关于认定“东风”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证实“东风DONGFENG及图”为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使用范围为柴油机,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SDEC及图”为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使用范围为柴油机、发电机(组)。

16、谅解书、收据凭证,证实被告人赖开升赔偿鼎盛公司180万元,鼎盛公司对其表示谅解。

李某支付鼎盛公司更换发电机押金40万元,约定由李某一方更换发电机并赔偿16万元,如鼎盛公司自行更换,费用从押金中扣除,鼎盛公司对李某表示谅解。

17、关于被告人刘玉胜举报的材料,包括证人周某证言及自述材料、昌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海柴油机股份有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书、情况说明,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复函,证实被告人刘玉胜向昌吉市公安局举报他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犯罪嫌疑人因将柴油发动机铭牌的实际功率726kw更改为800kw而被取保候审。

18、查封笔录,证实公安人员对于安装在鼎盛公元、鼎盛大厦、鼎盛骏景及鼎盛大观的涉案柴油发电机组进行查封。

19、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赖开升及李某均辨认出被告人刘玉胜,李某辨认出傅某。

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赖开升辨认出安装在鼎盛大厦、鼎盛骏景、鼎盛大观的5台柴油机均系其销售给鼎盛公司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柴油机,被告人刘玉胜辨认出上述柴油机系其销售给被告人赖开升。

李某辨认出安装在鼎盛公元的柴油机系其销售给鼎盛公司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柴油机,被告人刘玉胜辨认出上述柴油机系其销售给李某。

20、涉案柴油机的铭牌、上柴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书、产品市场销售价及说明,证实(1)安装在鼎盛公元地下机房的1部柴油机经鉴定为假冒上柴公司“东风DONGFENG及图”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柴公司同型号的柴油机市场销售价为12.66万元。

(2)安装在鼎盛大观地下机房的2部柴油机经鉴定均为假冒上柴公司“SDEC及图”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柴公司同型号的柴油机市场销售价均为30.12万元。

(3)安装在鼎盛骏景地下机房的2部柴油机经鉴定均为假冒上柴公司“东风DONGFENG及图”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柴公司同型号的柴油机市场销售价分别为18.42万元、9万元。

(4)安装在鼎盛大厦地下机房的1部柴油机经鉴定均为假冒上柴公司“东风DONGFENG及图”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柴公司同型号的柴油机市场销售价18.42万元。

21、石狮市发展和改革局2019年10月28日出具的关于假冒注册商标高速柴油机等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假冒“东风”注册商标12V135BZLD型的高速柴油机的市场零售价为12.66万元,假冒“东风”注册商标12V135BZLD1型的高速柴油机的市场零售价为18.42万元,假冒“东风”注册商标12V135AZD型的高速柴油机的市场零售价为9万元,假冒“SDEC”注册商标高速柴油机组的市场零售价为45万元。

22、被告人刘玉胜供述,证实2011年,泉州宏益公司总经理李某打电话给其,让其提供一台假冒上柴东风牌柴油机配套成发电机组,其考虑到与李某要长期合作就答应了。

其在自己的工厂扬州市圣丰设备发电厂,在卡得牌柴油机上钉上其在淘宝购买的假冒上柴东风牌铭牌,后配套成发电机组发货给李某,成本价为10万元。

2013年,其在泉州嘉能公司总经理赖开升的要求下,在3台卡得牌柴油机同样钉上假冒上柴东风牌柴油机铭牌,再配套成发电机组发货给赖开升,其中1台成本价为8.5万元,另外2台每台成本价为12.6万元,2015年,其同样将2台康沃牌柴油机钉上假冒上柴SDEC牌柴油机铭牌,再配套成发电机组发货给赖开升,每台成本价为16万元。

利润一般是成本价格的10%-30%,销售6台机组的利润不会超过23万元。

其也通过家属缴纳该23万元违法所得。

其与赖开升、李某都认识打过交道,互相比较信任,所以都没有签订合同,他们都是直接打电话给其下单,其就发货了,是以其个人名义进行销售的。

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听朋友介绍知道昌吉市有几家房地产公司购买柴油发电机组,其便于2018年9月初专程到昌吉了解具体情况,发现有3家房地产公司内有5台假冒伪劣的柴油发电机组,就向昌吉市公安局举报。

23、被告人赖开升供述,证实其系泉州嘉能公司的总经理及实际控制人,公司主营发动机销售。

2013年公司参与鼎盛公司招投标并顺利中标,鼎盛公司指定采购3组上柴发动机。

其为了多获取一些利润,就联系江苏中动公司的老板刘玉胜,要求向他订购3组仿牌上柴公司东风牌柴油机,刘玉胜将仿牌上柴柴油机组组装好发货给其,其中安装在鼎盛大厦的柴油机进价16万余元,卖给鼎盛公司21万元,安装在鼎盛骏景的柴油机每组进价13万余元,卖给鼎盛公司每组17万元。

2015年其也是为了多获取一些利润,向刘玉胜订购2组仿牌上柴公司SDEC牌柴油机,安装在鼎盛大观,每组进价27万余元,卖给鼎盛公司每组35万元。

因其与刘玉胜生意往来较多,有时是多台柴油机组的货款一起支付,有时是一台柴油机组的货款分几次支付。

2008年其曾在李某经营的泉州宏益公司担任业务员,没多久就认识刘玉胜,有打交道,后来其离开该公司创业后也继续向刘玉胜购买机电设备,互相之间比较信任,因此采购设备通常都是直接打电话给刘玉胜,没有签订合同,是向刘玉胜个人购买的。

上列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本案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经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本案中,注册商标“东风DONGFENG及图”的使用范围为柴油机,而本案销售的是4组假冒“东风DONGFENG及图”注册商标的发动机组成的发电机组,无法查清发动机的单独销售价格,因此该部分的非法经营数额应当按照发动机的市场中间价格来计算。

石狮市发展和改革局依法接受石狮市公安局的委托,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涉案财物进行鉴定,其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客观真实,可作为定案依据。

因此被告单位泉州嘉能公司及被告人赖开升该部分的非法经营数额为45.84万元,被告人刘玉胜该部分的非法经营数额为58.5万元。

而注册商标“SDEC及图”的使用范围之一为发电机组,本案销售的正是2组假冒“SDEC及图”注册商标的发电机组,因此该部分的非法经营数额应当按照发电机组的销售价格计算。

被告人刘玉胜将发电机组销售给泉州嘉能公司,刘玉胜当庭供述其每组发电机组的销售价格为16万元,但其提供的成本核算单记载的16万元为成本价,二者存在矛盾,因此无法将该16万元认定为销售价格,而被告人赖开升归案后稳定供述购买价格为27万余元,在未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应认定被告人刘玉胜每组发电机组的销售价格为27万元,而泉州嘉能公司销售给鼎盛公司的价格为35万元,因此被告单位泉州嘉能公司及被告人赖开升该部分的非法经营数额为70万元,被告人刘玉胜该部分的非法经营数额为54万元。

综上,被告人刘玉胜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12.5万元,被告单位泉州嘉能公司及被告人赖开升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15.84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玉胜、被告单位泉州嘉能机电有限公司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注册商标二种,其中被告人刘玉胜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12.5万元,被告单位泉州嘉能机电有限公司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15.84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赖开升作为泉州嘉能机电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单位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按照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被告人刘玉胜、被告单位泉州嘉能机电有限公司、被告人赖开升的非法经营数额均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赖开升的辩护人提出赖开升的非法经营数额属于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依法无据,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刘玉胜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玉胜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单位犯罪的主体为扬州市圣丰发电设备厂的意见,经查,认定单位犯罪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及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被告人赖开升及李某均供述其系向被告人刘玉胜个人购买侵权产品,而被告人刘玉胜亦供述其以个人名义进行销售,且本案销售侵权产品的货款不止汇入被告人刘玉胜经营的扬州市圣丰发电设备厂,还汇入被告人刘玉胜经营的其他公司,由此可见,被告人刘玉胜系以其个人名义生产并销售侵权产品,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该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刘玉胜的辩护人提出刘玉胜有立功表现的意见,经查,根据昌吉市公安局提供的材料,被告人刘玉胜举报他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现有证据仅能证实涉案犯罪嫌疑人因将柴油发动机铭牌的实际功率726kw更改为800kw而被取保候审,该案尚未查证属实,无法认定被告人刘玉胜有立功表现。

该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刘玉胜、赖开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玉胜案发后已退出违法所得,被告人赖开升案发后已赔偿鼎盛公司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该公司的谅解,二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均在案件审理期间向本院预缴罚金,分别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结合被告人刘玉胜、赖开升户籍所在地的司法局出具的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

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玉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预缴。

) 二、被告单位泉州嘉能机电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罚金已预缴。

) 三、被告人赖开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预缴。

) 四、被告人刘玉胜退出在石狮市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陈书雄 审 判 员  陈莉莉 人民陪审员  洪清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晓亮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二百一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213)?)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二百一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213)?)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第六条单位实施刑法(?javascript:void(0);?)第二百一十三条(?javascript:void(0);?)至第二百一十九条(?javascript:void(0);?)规定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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