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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唐厚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11民初96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唐厚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唐厚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民初96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8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湖南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湖南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被告:唐厚兵,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厚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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