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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居维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邱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民初677号
案件名称胡居维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邱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居维;邱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677号原告:胡居维,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被告:邱瑞,199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居维与被告邱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

2019年11月21日,原告胡居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居维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居维承担。

审判长  陆凤玉审判员  易 嘉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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