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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易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初216号
案件名称北京易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易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73民初216号原告:北京京泽节能环保设备厂,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新建二村新康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刚,男,北京京泽节能环保设备厂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东,女,北京京泽节能环保设备厂员工。

被告:北京易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28号1001。

法定代表人:税亚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闯,男,北京易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京泽节能环保设备厂(以下简称京泽环保设备厂)与被告北京易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正达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京泽环保设备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刚、李卫东,被告易正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闯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京泽环保设备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签署的《专利服务委托合同》于2019年8月21日解除;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交纳的专利委托服务费2.88万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被告从网上得知原告为节能环保企业后,向原告承诺最迟2年内,将原告申报为享有政府科技补贴的高新技术企业,得到政府补贴后被告获利20%,原告得80%。

为此,要求原告至少要由被告代理取得10项产品专利证书。

2016年3月24日,原、被告签署了两份合同,相互关联。

一份为《项目咨询服务协议》,即为原告申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分成协议,收取原告4万元;

另一份为《专利服务委托合同》,即取得10专利证书,作为申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必备的资格条件,收取原告3.6万元。

合同签订后,经过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只代办理了2份专利申请。

后来,原告再联系被告时,被告称:“原办理人员已离职”、“你们与经办人联系吧”,拒不退还原告专利委托代办费用。

被告承诺的2年项目办理期限早己到期,配合项目申报而设计的10项专利,也仅完成了2项,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易正达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理由为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后,查询了公司的系统,结果是被告已经给原告做了10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结果也都出来了。

《专利服务委托合同》中双方约定被告为原告申请10项专利,而非取得10项专利权,被告的合同义务仅是提出专利申请,收到受理通知书合同义务就完成。

《专利服务委托合同》中确实约定原告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但也约定被告不退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4日,京泽环保设备厂(甲方)与易正达公司(乙方)签订《项目咨询服务协议》和《专利服务委托合同》(简称涉案合同),其中涉案合同约定如下:甲方委托乙方申请的专利类型为实用新型、单价3600元、数量10、金额36000元、费用包含申请费(官费)、实质审查费、查询费、撰写费、审查意见答复费、补正费、检索费(服务费)。

在甲乙双方签定合同并由甲方向乙方提供技术交底书之日起,乙方在2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初稿,如甲方确稿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递交申请文件,并向甲方提供所承办的文件副本及受理通知书。

如乙方在合同履行中未尽勤勉义务存在故意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向乙方追索代理费用。

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委托合同。

甲方如果要求撤销委托,终止履行本合同的,已支付的费用不予退还。

乙方有权终止本委托合同。

如乙方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退还正在办理中的专利申请的当前未完成程序的代理费;

如因乙方终止本合同造成甲方正在办理中的专利申请无法继续申请的,乙方还应当退赔甲方已向国家专利局缴纳的上述专利申请的相关费用。

已提出申请的专利,乙方应完成专利申请的流程,直到甲方取得受理通知书为止。

本合同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事务完成之日止,有效期满双方代理关系终止。

因《项目咨询服务协议》服务费用为4万元,故京泽环保设备厂共向易正达公司交纳7.6万元。

易正达公司提交的该公司内部系统查询打印件显示,易正达公司共为京泽环保设备厂申请10项专利申请,均已取得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其中3项已取得专利授权,7项被驳回。

京泽环保设备厂认可上述证据,但认为易正达公司应为其成功申报10项专利申请,京泽环保设备厂才能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易正达公司曾承诺10项专利申请全部都能办下来,收取的费用亦为10项专利申请的费用,只有10项专利全部都获得授权,易正达公司才是完成合同约定,故易正达公司应退还京泽环保设备厂未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的费用。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项目咨询服务协议》、涉案合同、发票、易正达公司系统查询打印件、专利申请确认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

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涉案合同中约定易正达公司为京泽环保设备厂提供10项专利申请服务,依据双方的证据可知,易正达公司也已经为京泽环保设备厂提供了10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服务,均取得了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其中3项已取得专利授权,7项被驳回。

涉案合同中并没有易正达公司保证10项专利申请均能获得授权的相关条款,故易正达公司属依约履行了涉案合同的义务,对于京泽环保设备厂主张易正达公司返还2.88万元专利委托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京泽环保设备厂主张易正达公司应为其成功申报10项专利申请,才是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观点,京泽环保设备厂未提交证据证明易正达公司曾向其承诺10项专利申请全部都能办下来的相关证据,故对京泽环保设备厂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易正达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收到本案的诉讼材料,京泽环保设备厂主张涉案合同于2019年8月21日解除。

因涉案合同中约定了京泽环保设备厂可以随时终止委托,本院认可易正达公司收到本案诉讼材料的时间即为其收到京泽环保设备厂解除通知的时间,故对京泽环保设备厂请求确认其与易正达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于2019年8月21日解除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北京京泽节能环保设备厂与被告北京易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专利服务委托合同》于2019年8月21日解除;

二、驳回原告北京京泽节能环保设备厂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元,由北京京泽节能环保设备厂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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